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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拓展及文物保护委员会

权责范围

  • 审核及批署下列事项,以供董事会批准:
    • 纳入业务纲领及业务计划之内的重建项目(包括具保育元素的项目);
    • 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5)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呈交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3)(a)条拟备的发展计划图;及
    • 保育具历史、文化或建筑价值的楼宇、地点及建筑物的建议;
  • 审核及批准发展项目的规划及发展参数;及
  • 就总体规划、设计及保育事宜作出考虑及提供意见,包括本质牵涉政府政策及法理的事宜。

 

注:地政总署署长/规划署署长可由助理署长或以上职级的官员代表作为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