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及上诉程序
就「发展计划」进行申述或意见
以发展计划形式推行的重建,市建局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提交发展计划草图. 城规会会公布草图供公众查阅, 城规会在考虑了意见后, 如认为该草图适宜公布, 如按照城市规划条例公布草图供公众查阅,在该段期间,任何人可就该草图向城规会提交申述意见(规划指引编号29A),城规会会就收到的申述意见举行会议。
就「发展项目」提交意见或反对意见
以发展项目形式推行的重建,受影响的业主可在市建局在宪报公布该发展项目的两个月内提出反对(公布期)。市建局会考虑所提出的反对意见,然后在反对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将市建局的评议、该发展项目、没有撤回的反对意见及有关评估,提交予发展局局长考虑。发展局局长将会考虑该发展项目及任何没有撤回的反对意见,然后可决定授权进行有关发展项目,且无需进行修订;或因应反对意见修订该项目;或拒绝授权进行有关发展项目。
若有关业主不满发展局局长的决定,可向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上诉委员会展开聆讯后,会在宪报刊登就上诉个案所作的最后裁决。
就发展项目提出反对意见,受影响人士可以向市建局提交反对(市区重建局指引-就发展项目提交意见)填写 表格第S24号。
就发展项目提出一般性质的意见(包括支持),受影响人士可以向市建局提交意见(表格第S24号)。
所有意见或反对意见应在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所公布的发展项目的二个月公布期内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