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及上訴程序
就「發展計劃」進行申述或意見
以發展計劃形式推行的重建,市建局會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交發展計劃草圖. 城規會會公布草圖供公眾查閱, 城規會在考慮了意見後, 如認為該草圖適宜公布, 如按照城市規劃條例公布草圖供公眾查閱,在該段期間,任何人可就該草圖向城規會提交申述意見(規劃指引編號29A),城規會會就收到的申述意見舉行會議。
就「發展項目」提交意見或反對意見
以發展項目形式推行的重建,受影響的業主可在市建局在憲報公布該發展項目的兩個月內提出反對(公布期)。市建局會考慮所提出的反對意見,然後在反對期屆滿後三個月內,將市建局的評議、該發展項目、沒有撤回的反對意見及有關評估,提交予發展局局長考慮。發展局局長將會考慮該發展項目及任何沒有撤回的反對意見,然後可決定授權進行有關發展項目,且無需進行修訂;或因應反對意見修訂該項目;或拒絕授權進行有關發展項目。
若有關業主不滿發展局局長的決定,可向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獨立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上訴委員會展開聆訊後,會在憲報刊登就上訴個案所作的最後裁決。
就發展項目提出反對意見,受影響人士可以向市建局提交反對(市區重建局指引-就發展項目提交意見)填寫 表格第S24號。
就發展項目提出一般性質的意見(包括支持),受影響人士可以向市建局提交意見(表格第S24號)。
所有意見或反對意見應在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所公布的發展項目的二個月公布期內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