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局为有困难住宅租户提供搬迁补助金
市区重建局(市建局)今日(星期五)宣布,在市建局重建项目范围内居住的合资格住宅租户,如果不获业主续租而面对特别困难,将可以选择领取一项特别津贴
- 搬迁补助金。
市建局发言人说:「该项津贴属於辅助性质,以协助那些原来不能获得任何补偿或财政援助的住宅租户,解决燃眉之急。虽然这类租户相信为数很少,不过抱着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市建局经谘询居民和有关团体後,仍然希望可以为这类租户提供援助。」
搬迁补助金以家庭成员人数和假设可获配市区公屋单位的平均面积为计算基础。金额等同该公屋单位三个月的市值租金。受市建局和前土地发展公司(土发)重建项目影响的合资格住宅租户,都会受惠。
市建局发言人解释:「自2004年7月9日业主及租客(综合)(修订)条例实施後,住宅租户不再享有租住权保障及法定补偿。对於因为撤销租住权保障而有住屋需要的租户,政府已经为他们提供了一道安全网。」
「根据现行的政府政策,任何受影响的住宅租户如果无家可归,他们可以向房屋署申请安排入住临时收容中心。至於有真正困难的租户,若果他们符合社会福利署订定的资格,可以获得体恤安置。市建局的搬迁补助金只属辅助性质,目的是在既有的机制之外,提供另一个方法,以供有需要的租户选择,协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
基本上,合资格领取搬迁补助金的住宅租户,需要符合的主要条件包括:
- 在冻结人口调查前已经开始在有关住所居住(适用於市建局成立後宣布的项目);或者在2004年7月9日至2005年5月13日住宅租户物业使用状况调查之间,已经开始在有关住所居住(适用於前土发项目);及
- 经市区重建社区服务队评估,符合社会福利署的体恤安置资格,但因该租户的个别情况而不适合接受体恤安置。
此外,对於前土发项目的住宅租户,市建局现行的政策是,倘若该些租户的租约於2004年7月9日前已生效,并且在终止租约的过渡性终止通知书届满前的三个月内,他们才迁出单位的话,原则上他们将可获得特惠金,金额等同修例前的法定补偿。若果他们符合其他条件的话,亦可以选择公屋安置。
为了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政策和配合租户的需要,市建局现决定,若果前土发项目的住宅租户原有的租约於2004年7月9日前已生效,并在该日之後获得业主续约,但业主在新租约完结後不再续租,纵使在现行法例下,有关租户将不会接获终止租约的过渡性终止通知书,但只要他们在新租约期满前三个月内才迁出的话,原则上同样可以得到上述的特惠金或安置安排。其他资格则维持不变。
同时,由於市建局在2003年3月21日已经为士丹顿街 /
永利街项目进行了冻结人口调查,早於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故此,该项目内的住宅租客若果有意申请上述的搬迁补助金或特惠金,他们必须在冻结人口调查之前,已经开始在该项目内居住,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