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新聞發布

市建局為有困難住宅租戶提供搬遷補助金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今日(星期五)宣布,在市建局重建項目範圍內居住的合資格住宅租戶,如果不獲業主續租而面對特別困難,將可以選擇領取一項特別津貼 - 搬遷補助金。
 
市建局發言人說:「該項津貼屬於輔助性質,以協助那些原來不能獲得任何補償或財政援助的住宅租戶,解決燃眉之急。雖然這類租戶相信為數很少,不過抱著以人為本的工作方針,市建局經諮詢居民和有關團體後,仍然希望可以為這類租戶提供援助。」

搬遷補助金以家庭成員人數和假設可獲配市區公屋單位的平均面積為計算基礎。金額等同該公屋單位三個月的市值租金。受市建局和前土地發展公司(土發)重建項目影響的合資格住宅租戶,都會受惠。
 
市建局發言人解釋:「自2004年7月9日業主及租客(綜合)(修訂)條例實施後,住宅租戶不再享有租住權保障及法定補償。對於因為撤銷租住權保障而有住屋需要的租戶,政府已經為他們提供了一道安全網。」

「根據現行的政府政策,任何受影響的住宅租戶如果無家可歸,他們可以向房屋署申請安排入住臨時收容中心。至於有真正困難的租戶,若果他們符合社會福利署訂定的資格,可以獲得體恤安置。市建局的搬遷補助金只屬輔助性質,目的是在既有的機制之外,提供另一個方法,以供有需要的租戶選擇,協助他們解決燃眉之急。」

基本上,合資格領取搬遷補助金的住宅租戶,需要符合的主要條件包括:

  1. 在凍結人口調查前已經開始在有關住所居住(適用於市建局成立後宣布的項目);或者在2004年7月9日至2005年5月13日住宅租戶物業使用狀況調查之間,已經開始在有關住所居住(適用於前土發項目);及
  2. 經市區重建社區服務隊評估,符合社會福利署的體恤安置資格,但因該租戶的個別情況而不適合接受體恤安置。

此外,對於前土發項目的住宅租戶,市建局現行的政策是,倘若該些租戶的租約於2004年7月9日前已生效,並且在終止租約的過渡性終止通知書屆滿前的三個月內,他們才遷出單位的話,原則上他們將可獲得特惠金,金額等同修例前的法定補償。若果他們符合其他條件的話,亦可以選擇公屋安置。

為了進一步完善目前的政策和配合租戶的需要,市建局現決定,若果前土發項目的住宅租戶原有的租約於2004年7月9日前已生效,並在該日之後獲得業主續約,但業主在新租約完結後不再續租,縱使在現行法例下,有關租戶將不會接獲終止租約的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但只要他們在新租約期滿前三個月內才遷出的話,原則上同樣可以得到上述的特惠金或安置安排。其他資格則維持不變。

同時,由於市建局在2003年3月21日已經為士丹頓街 / 永利街項目進行了凍結人口調查,早於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故此,該項目內的住宅租客若果有意申請上述的搬遷補助金或特惠金,他們必須在凍結人口調查之前,已經開始在該項目內居住,並符合其他相關條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