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市建局 以新機制推動市區更新
早在市建局成立前,公私營界別已透過不同模式推動市區更新。在1970至1980年代,香港市區急速發展,在私人發展商積極參與下,不少舊區唐樓重建成高樓大廈,但礙於舊樓業權分散,其重建項目規模一般較細,重建帶來的社區效益不彰。故此,政府在1988年成立土地發展公司(土發公司),透過與私人市場合作,在審慎營運的商業模式及不動用公帑的原則下推動具規模的重建計劃,落實數個大型重建項目,例如現為中環商業地標的中環中心、旺角亞皆老街/上海街項目(朗豪坊)和荃灣市中心計劃(萬景峯)等,大幅改善舊區面貌和居民生活環境。
然而,因土發公司缺乏政府注資,本身資源不足以安置大量受重建影響的居民,加上收購業權時間冗長,並遇上地產市場周期波動的因素,使政府不得不重新思考如何妥善處理這個「棘手」議題。至1996年6月,政府發表《香港市區重建》政策文件,總結當年的市區重建困局,指出若沒有新的營運機制及政府加強資助,土發公司不能快速進行具規模的市區更新,避免市區長期老化。該文件建議政府成立一個新法定機構,即巿區重建局,以新的法定架構及理念落實市區更新。
政府在2000年通過《市區重建局條例》,並在2001年5月成立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取代前土發公司,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本港市區更新。市建局得到政府財政支持,和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協助安置合資格的受影響租戶,同時土地徵集程序亦得以簡化,從而在市區更新的道路上重整旗鼓,繼續完成前土發公司留下的25個大型重建項目,包括歷來最大的觀塘市中心計劃;另外亦按樓宇狀况、居民居住環境及重建帶來的規劃裨益等因素,為200個有重建潛力的項目釐定優次,有序開展更多舊區重建項目。
2002年6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政府由2002/03年財政年度起分五年向市建局共注資港幣一百億元。政府亦以豁免補地價形式批地予市建局作為其中一項補助措施。
市建局依循政府的《市區重建策略》所載的指引,並採取「以人為先,地區為本,與民共議」的方針,進行市區更新的工作。市建局以「重建發展」和「樓宇復修」兩大核心業務,加上「保育」和「活化」,為香港市民創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優質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