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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

第二轮「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於1月6日起接受申请

市区重建局(市建局)公布由今天(2020年1月6日)开始接受第二轮「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申请(资助计划),截止申请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有意参与计划而又未能赶及首轮申请的业主组织代表,可参加资助计划的第二轮申请。

为加快推动优化升降机工程,政府於2019年伙拍市建局推行「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为有需要的楼宇业主提供资助及专业支援,鼓励他们加快筹组及开展升降机优化工程,以提升旧式升降机的安全水平。

首轮资助计划的申请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8月 1日,期间共接获约5,000部升降机的申请。合资格的申请个案已按风险评估为基础完成排序,当中约1,400部升降机已获纳入首轮资助。市建局已为相关申请安排个案主任,陆续协助申请楼宇筹组及进行升降机优化工程,并安排免费顾问协助业主筹组工程,包括为工程进行估值、撰写标书、透过电子平台进行工程招标及工程合约的管理等工作。

第二轮资助计划的申请条件及资助与首轮相同,详情载於附件

在首轮申请期已递交申请表的楼宇,若其申请符合资格但未获纳入首轮资助名单内,市建局会去信申请人,要求更新资料,以便安排直接参加第二轮资助计划,申请人不需要再次递交申请表格。这批申请个案会与第二轮合资格的申请个案,一并按风险为本的评估机制进行排序。市建局预计於本年第四季公布第二轮资助计划申请的优先次序结果。

为让市民了解第二轮资助计划的内容、申请办法及须知事项,市建局将於2020年3月联同机电工程署於香港岛、九龙及新界不同地区举办共5场简介会。市建局将发信予未有参加首轮计划的目标大厦业主,向其简介资助计划,及邀请出席上述简介会。此外,亦同时透过11个地区组织的合作伙伴,接触目标楼宇及协助其业主申请资助计划,务求全方位向市民及业主推广相关计划。市建局亦会於1月至6月期间,透过民政事务总署「大厦管理中央平台」举办的各地区简介会,向市民介绍有关计划的详情。

第二轮资助计划的申请表格和申请须知,可於今天起在「楼宇复修平台」网页(http://www.brplatform.org.hk)下载。有关的申请表格亦可於下列地点索取:

  • 市建局总办事处:香港皇后大道中183号中远大厦26楼;
  • 市建局楼宇复修部办事处:九龙长沙湾道833号长沙湾广场第2期10楼1001室;
  • 「市建一站通」:九龙大角咀福全街6号一楼;
  • 市建局地区办事处:红磡崇安街17号阳光广场1楼K及L室;及
  • 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中心

填妥申请表格后,可透过邮寄或亲身交回市建局。

市民亦可经由「楼宇复修平台」的网上申请服务,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申请表格。

如欲查询有关「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的详情,可致电热线3188 1188。

 

附件

第二轮「优化升降机资助计划」申请详情

 

申请详情

申请期

2020年1月6日至6月30日

 

合资格楼宇

  • 私人住宅或综合用途(商住)楼宇
  • 楼宇於2017/18年度所有住宅单位平均应课差饷租值,须符合以下要求:
    • 市区 (包括沙田、葵青及荃湾区) 每年$162,000或以下;
    • 新界区 (沙田、葵青及荃湾区除外) 每年$124,000或以下
  • 楼宇内的升降机尚未配备任何或所有「必须的安全装置」(见下 (a) 项)
  • 不包括由政府、个别机构或个别人士拥有的整个屋苑/整幢楼宇

受资助项目

 

 

 

 

 

 

 

 

 

 

 

 

(a) 加装以下的安全装置:

必须的安全装置
(i)   双重制动系统;
(ii)  防止机厢不正常移动的装置;
(iii) 防止机厢向上超速的装置;以及
(iv) 机厢门锁及门刀;

自选的安全装置
(v)   对讲机及闭路电视系统;
(vi)  障碍开关掣;以及/或
(vii) 自动拯救装置;或

(b) 加装上述(a)项的「必须的安全装置」时因应技术需要或更具成本效益考虑而需要更换的升降机驱动器及相关工程;或

(c) 更换整部尚未配备上述(a)项的任何或所有「必须的安全装置」的升降机;


 (d) 相关安全装置工程於合约内的保用服务 (但不包括升降机的例行保养)

资助形式

及水平

  • 资助额最高可获有关优化工程费用的六成,上限为每部升降机50万元
  • 市建局会安排工程顾问提供免费服务(不多於两次招标服务),包括工程成本估算(作预算用)、准备招标文件、评标(仅限於提供技术建议)、工程监督和合约管理。如楼宇业主自行聘请工程顾问统筹优化工程,亦可获资助有关费用,上限为每部升降机2万元
  • 自行聘请工程顾问费用(如适用)连同有关工程费用资助的总资助上限,为每部升降机50万元
  • 年满60岁或以上的合资格长者自住业主,可获有关工程费用及自行聘请工程顾问费用(如适用)全数资助,每个住宅单位上限为5万元

(完)